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“检察官(jiǎncháguān),我们终于无债一身轻(yīshēnqīng)了!”近日,申诉人何某、牛某专门来到甘肃省庆阳市检察院,当面向该院办案(bànàn)检察官致谢。检察官发现,曾经满头白发(mǎntóubáifà)的何某将头发染黑,看着年轻了不少,牛某的脸上也透着轻松。
何某、牛某身上的债务,源于一次“帮忙”担保(dānbǎo)。
2014年6月,梁某(mǒu)以修建(xiūjiàn)羊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,向某信用社借款45万元,并找到自己的高中同学何某(hémǒu)和自己的继妹牛某提供担保。
2018年10月,截至借款到期梁某仅归还了2500余元,该信用社遂将三人诉至(sùzhì)法院(fǎyuàn),请求判决梁某归还借款本息,何某和牛某承担连带保证(liándàibǎozhèng)责任,法院支持了信用社的(de)诉讼请求。因梁某无力还款,法院便冻结了何某、牛某的工资(gōngzī)账户并先后划扣了11万余元,而此时借款本息已高达72.5万余元。
“梁某借款后从未修建过羊场,也没人看见过他养羊。”拿到判决(pànjué)后,何某、牛某对梁某借款的真实用途产生(chǎnshēng)怀疑。
2021年(nián)12月,何某无意中发现,梁某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两笔借款(jièkuǎn)金额高度一致,且(qiě)前一笔贷款的归还时间与后一笔贷款的出借时间仅差一天。在二人反复追问下,梁某终于承认,这次借款被用于归还2011年6月欠下的45万元信用社(xìnyòngshè)旧贷。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对于借款双方约定的“借新(jièxīn)(jièxīn)还旧”,若保证人不知(rénbùzhī)情便不承担保证责任。2022年1月,何某、牛某向法院申请再审。再审期间,二人(èrrén)让梁某出具了保证人对转贷担保不知情的相关情况说明。但同年8月,法院以(yǐ)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属于“借新还旧”为由驳回了再审申请。
2023年12月,何某、牛某向镇原县检察院(jiǎncháyuàn)申请监督。因该案较为复杂,该院遂请示庆阳市检察院,两级检察院发挥(fāhuī)一体化办案优势,围绕借款(jièkuǎn)是否属于“借新还(hái)旧”、保证人是否知情等争议焦点开展全面调查核实。
随后,办案检察官走访信用社并调取了借款的审批和发放(fāfàng)资料。经比对(duì),检察官发现(fāxiàn),信用社出具的贷款调查报告中明确记载梁某(liángmǒu)借款的用途为“借新还旧”,但在何某、牛(niú)某(niúmǒu)签字的贷款发放通知单(tōngzhīdān)、同意保证承诺书上,借款用途却是“养羊”。经询问,信用社工作人员承认,梁某在旧贷到期后无力偿还,他们便与梁某商议借新贷来偿还旧贷。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,无论是梁某还是工作人员均未将实情告知何某和牛某。
2023年(nián)12月,镇原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(fǎyuàn)发出再审(zàishěn)检察建议,建议对本案再审。2024年3月,法院以何某、牛某与梁某关系特殊,应对其经济状况及借款用途有所了解,新证据(zhèngjù)不足以证明其不知情为由,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。
办案(bànàn)检察官再次梳理分析该案事实证据及法院不予采纳(cǎinà)的(de)意见后认为,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案涉借款(jièkuǎn)为“借新还旧”且保证人不知情,法院的推测性结论并无证据能够印证,不能推翻新证据,法院否定监督意见的理由并不充分,处理结果错误。
2024年5月,庆阳市(qìngyángshì)检察院决定(juédìng)对本案跟进监督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。同年6月,庆阳市中级法院指令(zhǐlìng)镇原县法院再审(zàishěn)。同年12月,镇原县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今年1月,在庆阳市检察院帮助下,何某(hémǒu)、牛(niú)某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。庆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,认为保证人何某、牛某(niúmǒu)虽与梁某存在(cúnzài)熟人、亲属关系,但不能据此推断其知道“借新还旧”。3月18日,庆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,支持何某、牛某上诉请求,免除了二人的连带保证责任。
(检察日报(rìbào) 南茂林 刘芳 巩文鹏)


“检察官(jiǎncháguān),我们终于无债一身轻(yīshēnqīng)了!”近日,申诉人何某、牛某专门来到甘肃省庆阳市检察院,当面向该院办案(bànàn)检察官致谢。检察官发现,曾经满头白发(mǎntóubáifà)的何某将头发染黑,看着年轻了不少,牛某的脸上也透着轻松。
何某、牛某身上的债务,源于一次“帮忙”担保(dānbǎo)。
2014年6月,梁某(mǒu)以修建(xiūjiàn)羊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,向某信用社借款45万元,并找到自己的高中同学何某(hémǒu)和自己的继妹牛某提供担保。
2018年10月,截至借款到期梁某仅归还了2500余元,该信用社遂将三人诉至(sùzhì)法院(fǎyuàn),请求判决梁某归还借款本息,何某和牛某承担连带保证(liándàibǎozhèng)责任,法院支持了信用社的(de)诉讼请求。因梁某无力还款,法院便冻结了何某、牛某的工资(gōngzī)账户并先后划扣了11万余元,而此时借款本息已高达72.5万余元。
“梁某借款后从未修建过羊场,也没人看见过他养羊。”拿到判决(pànjué)后,何某、牛某对梁某借款的真实用途产生(chǎnshēng)怀疑。
2021年(nián)12月,何某无意中发现,梁某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两笔借款(jièkuǎn)金额高度一致,且(qiě)前一笔贷款的归还时间与后一笔贷款的出借时间仅差一天。在二人反复追问下,梁某终于承认,这次借款被用于归还2011年6月欠下的45万元信用社(xìnyòngshè)旧贷。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对于借款双方约定的“借新(jièxīn)(jièxīn)还旧”,若保证人不知(rénbùzhī)情便不承担保证责任。2022年1月,何某、牛某向法院申请再审。再审期间,二人(èrrén)让梁某出具了保证人对转贷担保不知情的相关情况说明。但同年8月,法院以(yǐ)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属于“借新还旧”为由驳回了再审申请。
2023年12月,何某、牛某向镇原县检察院(jiǎncháyuàn)申请监督。因该案较为复杂,该院遂请示庆阳市检察院,两级检察院发挥(fāhuī)一体化办案优势,围绕借款(jièkuǎn)是否属于“借新还(hái)旧”、保证人是否知情等争议焦点开展全面调查核实。
随后,办案检察官走访信用社并调取了借款的审批和发放(fāfàng)资料。经比对(duì),检察官发现(fāxiàn),信用社出具的贷款调查报告中明确记载梁某(liángmǒu)借款的用途为“借新还旧”,但在何某、牛(niú)某(niúmǒu)签字的贷款发放通知单(tōngzhīdān)、同意保证承诺书上,借款用途却是“养羊”。经询问,信用社工作人员承认,梁某在旧贷到期后无力偿还,他们便与梁某商议借新贷来偿还旧贷。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,无论是梁某还是工作人员均未将实情告知何某和牛某。
2023年(nián)12月,镇原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(fǎyuàn)发出再审(zàishěn)检察建议,建议对本案再审。2024年3月,法院以何某、牛某与梁某关系特殊,应对其经济状况及借款用途有所了解,新证据(zhèngjù)不足以证明其不知情为由,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。
办案(bànàn)检察官再次梳理分析该案事实证据及法院不予采纳(cǎinà)的(de)意见后认为,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案涉借款(jièkuǎn)为“借新还旧”且保证人不知情,法院的推测性结论并无证据能够印证,不能推翻新证据,法院否定监督意见的理由并不充分,处理结果错误。
2024年5月,庆阳市(qìngyángshì)检察院决定(juédìng)对本案跟进监督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。同年6月,庆阳市中级法院指令(zhǐlìng)镇原县法院再审(zàishěn)。同年12月,镇原县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今年1月,在庆阳市检察院帮助下,何某(hémǒu)、牛(niú)某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。庆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,认为保证人何某、牛某(niúmǒu)虽与梁某存在(cúnzài)熟人、亲属关系,但不能据此推断其知道“借新还旧”。3月18日,庆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,支持何某、牛某上诉请求,免除了二人的连带保证责任。
(检察日报(rìbào) 南茂林 刘芳 巩文鹏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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